旷运浪律师亲办案例
房屋按份共有分割
来源:旷运浪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3-16
浏览量:576

   林先生(上海人)与廖女士(重庆永川人)二人均已离婚。离婚后,2007年二人相识并确立恋爱同居关系,2007年下半年双方到永川出资30余万元共同购房,并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林先生和廖女士。后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割房屋争执不休。廖女士以该房屋是共同财产且产权人为二人为由要求分割房屋一半,林先生则不同意。旷律师接受上海的林先生委托后,查清双方购房出资等情形后,依法进行诉讼维权。2011年8永川法院一审判决,判决林先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并享有96·9%的份额,被告廖女士享有3·1%的份额。一审判决后,被告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诉,2011年8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后林先生据法院判决书,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一人名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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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598号三楼。永川蚂蝗桥新法院、检察院对面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旷运浪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1*********9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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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598号三楼。永川蚂蝗桥新法院、检察院对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