旷运浪律师亲办案例
不当得利
来源:旷运浪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3-17
浏览量:608

    某开发公司先后于2007年8月、11月分别给付成都某工程公司款项共计600000元,未出具任何字据。后成都某工程公司未将该款项返还开发公司。2009旷律师代理该开发公司在永川法院起诉成都某工程公司返还600000元。本案经过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:成都某工程公司五日内返还600000元,及偿付资金占用利息。原告胜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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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598号三楼。永川蚂蝗桥新法院、检察院对面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旷运浪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1*********9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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